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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国家中医药综合统计制度》】推进综合统计制度实施,提升中医药治理能力

发布时间:2022/5/6 16:27:51 发布人:中国中医药报

    

      《国家中医药综合统计制度》(以下简称《综合统计制度》)是我国中医药行业第一个综合统计制度,《综合统计制度》获得国家统计局批准实施,填补了相关工作空白,是中医药综合统计事业发展的里程碑,是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提出的“加快建立国家中医药综合统计制度”的重要成果,是深化中医药统计体制改革、提高中医药统计数据真实性的重要措施,也是推进依法统计、防范和惩治统计弄虚作假的重要保障。《综合统计制度》将有力提升中医药行业统计的治理能力,开创中医药统计事业发展的新局面。
 

中医药综合统计制度出台实施意义重大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统计工作,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统计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一系列统计改革决策部署,统计工作迎来重大战略机遇期和黄金发展期。近年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党组高度重视中医药统计工作,在机构改革中专门成立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监测统计中心,大力加强中医药部门统计工作。中医药统计工作由于历史原因和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发展相对滞后,不能满足中医药行业发展的需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制定了《综合统计制度》,并获得国家统计局批准实施,为全面、系统反映我国中医药基本情况提供保障,为各级政府制定中医药宏观调控政策、促进中医药振兴发展提供科学依据。
 

《综合统计制度》的基本定位与考虑
 

       《综合统计制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指导,从中医药统计工作实际出发,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突出中医药特色,全面构建“中医医疗资源与服务”“中医药科研”“中医药教育人才”及“中药流通和进出口”指标体系,采用统计调查与部门间数据共享相结合的方式,系统、全面、规范调查中医药相关基本情况,充分发挥中医药统计在多层次决策和管理中的信息、咨询与监督作用。
 

       出台《综合统计制度》主要是有以下四个方面考虑:


       一是推进依法统计调查。根据国家规范部门统计调查工作要求,制定出台《综合统计制度》,按规定报国家统计主管部门批准后,将中医药统计调查依法纳入国家统计制度体系,切实加强中医药统计管理。


       二是改进统计调查方式方法。《综合统计制度》统计数据来源分为“统计调查”和“统计共享”两类报表,采用统计调查与部门间数据共享相结合的方式,推动信息共享、减少基层填报负担。


       三是落实统计工作责任。明确了中医药服务机构、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在中医药统计调查制度实施中的主体责任,提出了中医药统计调查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统计数据填报、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四是严把统计数据质量。规范中医药统计数据来源、收集渠道、采集方式、计算方法及审核汇总要求,健全中医药统计数据质量工作机制,提高中医药统计数据质量。
 

《综合统计制度》的主要内容


       《综合统计制度》对统计调查的目的、对象和范围、内容、频率和时间、方法、组织实施、质量控制、报送要求、统计资料公布及数据共享、使用名录库等作出了规定和要求,主要有五个方面:


      一是统计调查对象和方法。《综合统计制度》明确,调查报表的调查范围为中医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通过中医医疗服务监测网络直报系统报送“中医医疗资源与服务部分调查报表”和“中医药科研及中医药教育人才部分调查报表”。中医类医院采取全面调查方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采取全面调查方法,村卫生室采取抽样调查方法。共享报表的调查范围为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类科研机构、中药工业企业、中药流通和进出口相关中药批发和零售企业。非医疗机构原则上不进行调查,采用与其他部门共享的方式获取数据。各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名录库日常管理,确保基本单位信息真实、全面和准确。


        二是统计调查内容。《综合统计制度》主要包括“中医医疗资源和服务”“中医药科研”“中医药教育人才”“中药制造、流通和进出口”四个部分内容,共计49个表,其中调查报表6个(含部分共享指标),共享报表43个。


       中医医疗资源和服务部分共有27个报表,其中包含4个调查表。调查报表主要调查中医类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情况和中医药资源与服务情况,共计395个指标,共享56个指标;指标设置是在《全国中医医疗管理统计调查制度》的基础上进行修订的,中医类医院新增116个指标,修订18个指标,删除14个指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增67个指标,修订5个指标,删除28个指标。共享报表共有23个,通过数据共享方式从《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调查数据中获取,主要包括中医类医疗机构的全部统计数据,以及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等中医医疗资源与服务等数据。


        中医药科研部分共有16个报表,其中1个调查报表。调查报表的对象为中医类医院,指标4个,主要调查科研项目及中医药科研项目立项经费。共享报表调查对象为中医药科研机构,指标涉及人员、科研经费、工作量、科研成果、科技服务、重点发展学科以及相关情况,共计15个报表496个指标。通过建立部门间数据共享机制,主要从科技部、国家统计局获得数据。


        中医药教育人才部分共1个调查表,调查对象为中医类医院,指标涉及医院进修人员、培训学员、师承教育指导老师、师承教育人数等16个指标。有部分指标纳入到“中医医疗资源和服务”调查,如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人数、参加继续教育并取得规定学分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数等。


       中药制造、流通和进出口部分均为共享报表,共计6个。通过数据共享方式从商务部、海关总署等部门获得统计数据。指标涉及中药、中药材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含电商)商品购进、销售、库存以及中药、中式成药进出口数量、金额等情况。


        三是调查频率和时间。调查报表为年报,调查时期为上一年度1月1日~12月31日统计数据。共享报表与相关部门协商确定共享频率和时间。


        四是组织实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组织实施,各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分级负责,通过“中医医疗服务监测网络直报系统”报送数据,各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或各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委托的相关机构对上报数据进行审核,汇总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监测统计中心。中医药行业统计的数据以年度数据汇编形式每年在行业内发布。从其他部门获取的共享数据,仅用作管理决策或学术研究使用,不对外公开发布。


        五是质量控制。为确保数据质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及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分级负责对下级部门进行审核,主要包括完整性、逻辑性审核。完整性审核重点检查填报是否规范,符合报表制度要求;逻辑性审核重点检查报表数据是否符合审核关系。
 

加强《综合统计制度》实施工作保障
 

       关于《综合统计制度》的实施,建议从以下四个方面加强工作保障: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统计工作体系,指定专门机构和专兼职人员负责中医药统计调查,建立健全统计工作责任制,保证中医药统计调查所需经费,确保中医药统计工作有序有效开展。在国家统计局指导下,根据《综合统计制度》要求,统筹协调落实中医药数据共享。


        二是积极开展培训,提高人员素质。《综合统计制度》技术支撑单位应定期对国家和省级中医药统计信息中心专责人员、各中医医疗机构统计调查人员开展进行技术培训,确保统计人员掌握中医药统计调查原则、标准和方法,熟悉相关指标的涵义、口径和计算方法,提高统计工作能力和水平。

        三是强化质量控制,确保数据质量。地方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要求,规范设置中医药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确保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各有关单位应严把统计数据质量关,保证上报进度、审核数据质量,争取做到随报随审、监管到位,对可能存在的数据质量问题进行追溯、核实和修正,各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统计数据质量负总责。


        四是加强信息沟通,不断改进提升。建立中医药统计调查工作交流平台,加强沟通联络,及时分享好经验、好做法,充分交流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研究提出改进中医药统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中医药统计调查工作,共同推动中医药统计工作更上一个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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