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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原创技术分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分会的名称为中国中医药信息学会中医药原创技术分会(以下简称分会)。

第二条 本分会为中国中医药信息学会的二级机构,是由全国中医药领域的专家、学者和中医药教育机构、科研机构、中医医疗机构、咨询管理机构、中药生产企业、中医装备研发、生产、流通企业等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群众团体。 

第三条 本分会宗旨是: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协调、推广的作用,不断健全中医药原创技术挖掘机制、创新、研发机制、成果转化机制,规范应用推广制度、培训教育制度,分会将团结组织全国广大中医药学者、专家,集中整合中医药关于创新技术和信息化的各种资源,搭建全国中医药创新技术综合交流的服务平台,加强中医药创新技术的国内国际交流合作,提高中医创新技术和服务水平,从而促进我国中医药事业全面发展。

第四条 本分会是中国中医药信息学会的二级机构,依法接受中国中医药信息学会的领导。 

第五条 本分会接受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分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北京中民瑞康医学研究院;联系电话:010-68682190

第七条 本分会五年一届。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分会的工作任务:

(一)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委托,协助政府职能部门制定行业相关标准;
(二)对基层中医药行业发展亟待规范和明确的有关问题开展调研,形成意见和建议,为政府行政部门决策提供咨询;
(三)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中医药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四)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转变职能中委托、交办的各项工作和任务;
(五)积极参与并推进“中医药”事业及“中医预防保健服务体系”建设的规范化进程;
(六)大力开展中医药研究和临床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工作,推动中医药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七)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活动,加强国内和国际学术研讨和学术交流,推动学科发展,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研究和考察活动;
(八)编辑出版有关中医中药原创技术方面的学术专著、信息、科普期刊、科普图书;
(九)积极开展中医药原创技术培训及继续教育、认证、考评、管理等各项工作,提高中医药工作者的整体水平,为行业发展提供人才服务;
(十)提供发展中医药产业相关的政策、经营管理、专业技术的指导和信息服务;
(十一)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中医中药原创技术交流与成果推广大会、展览展示、活动等方式,拓展中医药产业的宽度和内涵;
(十二)建立培训基地,加快全国中医药原创技术工作的开展;
(十三)搜集、挖掘、整理、遴选中医中药原创技术建立中医药原创技术遴选目录;
(十四)通过接受企业或个人捐赠、组织成立专项基金组织,为中医药产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十五)开展科普活动,普及中医药知识;
(十六)评选和奖励优秀的中医药工作者、单位以及科学技术成果、学术论文、科普作品等;
(十七)不断完善本分会官网,搭建一个良好的网络平台。
(十八)完成总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理事会

第九条 本分会由理事单位、个人理事组成。

第十条 理事资格:

(一)拥护本分会的管理办法;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分会,并履行理事义务;   

(三)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医疗、保健的专家、学者,取得副主任医师、教授或相应技术职称者,承认并遵守本分会管理办法,可申请成为总会会员,并具有参加分会理事的资格。其他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协会工作者也可申请为本分会个人理事;

(四)在医疗、保健、科研、医学教育和地方协会及相关企事业单位等机构的主要领导可申请本分会常务理事单位或理事单位;

第十一条 理事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团体理事和个人申请入会者,需由分会理事或者常务理事介绍并提出书面申请;

(二)经理事会讨论审批通过初审后,报分会会长、秘书长审批,理事代表大会通过民主选举程序后,报总会备案;

(三)由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统一颁发理事证书。 

第十二条 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优先参加本分会组织或举办的各种活动;

(二)优先享受本分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三)对本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优先获得本分会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三条 理事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分会的管理办法;

(二)执行本分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分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积极参与本分会的工作和活动,完成本分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五)按时交纳会费,接受本分会的监督和检查;

(六)向本会反应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 理事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收回理事证书。理事拒不履行理事义务且连续2年无故不参加本分会组织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理事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有严重违反本分会管理办法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予以终止理事资格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 常务理事会

本分会常务理事会由常务理事组成。

第十六条 本分会常务理事资格:

(一)具有执业医师或职业资格,取得副主任医师教授相对应的技术职称,有较高的学术威望;

(二)从事医疗、养生保健机构工作的负责人;

(三)年龄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热爱中医药事业;

(四)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组织能力的企业负责人;


第五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分会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办法;

(二)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情况;

(三)讨论和决定分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代表大会执行机构,对理事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常务理事的职权:

(一)执行理事代表大会决议,负责领导组织本分会工作;

(二)筹备召开理事代表大会;

(三)向理事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四)决定理事的吸收;

(五)审议、批准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推选或聘任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七)审议各分会工作计划;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或其他方式召开,并通过理事变更和增补。

第二十一条 每年召开一次分会年会,总结过去一年开展工作,部署下一年工作计划。

第二十二条本分会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秘书长若干名,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通过;常务理事若干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分会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报中国中医药信息学会批准后方可连任,但最长只能延期一届(五年)。

第二十四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常务理事大会和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本分会发展计划,安排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分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负责组织制定业务活动计划,内部管理制度;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接受国内单位和个人捐赠;

(三)政府拨款或政府项目;

(四)开展活动的服务费、咨询费,会议的会务费,培训的培训费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经费由总会统一管理,必须用于本分会管理办法的工作任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严格按照中国中医药信息学会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经办人调动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资产管理严格执行中国中医药信息学会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换届之前,必须接受中国中医药信息学会审查。

第三十一条 本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管理办法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理事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 修改后的管理办法须在理事代表大会通过后十日内报中国中医药信息学会备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分会完成宗旨或解散或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分会会长办公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五条 本分会终止协议须经分会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中医药信息学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分会终止前,须在中国中医药信息学会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分会经中国中医药信息学会批准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上交中国中医药信息学会处理。


第九章 说明

第三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经2018年9月7日中国中医药信息学会中医药原创技术分会第一次理事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在本分会会长办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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